問題詳情

40.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至少多久得再聘任為教師?
(A)永遠不得聘任為教師
(B)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4 年者
(C)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5 年者
(D)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3 年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8908
統計:A(1334),B(908),C(232),D(306),E(0)

用户評論

魏俊賢】評論

戲稱"狼師條款"

Gladys Wu】評論

四年之後繼續為狼

謝原】評論

除屬......外。代表性侵害行為不在本法條範圍內,無法4年後再聘任教師喔

▁▃▅體雀兒▅▃▁】評論

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 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 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4 年者得再聘任為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