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葡璞】評論
1.立法委員-立法院2.直轄市民選公職人員-行政院
【維克】評論
《國籍法第20條》
【慈悲喜捨】評論
國籍法第二十條(取得外國國籍公職人員之免職及例外)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ltj】評論
國籍法 第 20 條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由行政院縣 (市) 由內政部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由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其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