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有下列何種情事者,可以提出申請改名?(A)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三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B)參加國家考試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並經有關單位通知者(C)與五等親以內直系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D)

【評論內容】

第9條(改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評論主題】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村(里)長者,應由下列何機關免除其公職?(A)立法院 (B)內政部 (C)縣政府 (D)鄉(鎮、市、區)公所

【評論內容】

國籍法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

直轄市由行政院

縣 (市) 由內政部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由縣政府

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

其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評論主題】48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下列那一項不是普通事故保險給付的項目?(A)老年給付 (B)傷病給付(C)失能給付 (D)醫療給付

【評論內容】

第 2 條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評論主題】17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B)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C)行政院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評論主題】14 依現行憲法規定,副總統缺位時之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總統應於 3 個月內提名候選人(B)總統提名後由公民投票補選(C)補選之當選者,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D)補選之當選者,應於當選後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第七項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評論主題】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違反性別平等?(A)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B)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且現

【評論內容】

選項(B)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解釋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規定違憲。按性交易行為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固屬立法裁量之範圍,社會致序維護法係以處行政罰之方式為管制手段,而係爭規定明文禁止性交易行為,則其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係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且性交易乃由意圖得利之一方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共同完成,雖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連續為之,致其性行為對象與範圍廣泛且不確定,固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有別,然此等事實及經驗上之差異並不影響...

【評論主題】49未滿7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幾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A)20 歲(B)25 歲(C)30 歲(D)40 歲

【評論內容】

第5條(身分之取得喪失:收養關係)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評論主題】45依原住民身分法,關於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而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得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請回復之(B)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而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

【評論內容】

第9條(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評論主題】43有關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山地原住民為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糸血親尊親屬屬於原 住民者(B)平地原住民為臺灣光復後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

【評論內容】第2條(原住民身分之認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評論主題】37當事人變更自己姓氏後,戶政機關對已從其姓子女之處置方式,下列何者錯誤?(A)子女未隨同變更姓氏,得書面催告子女申請變更姓氏登記(B)催告後仍不申請者,依姓名條例處以罰鍰(C)戶政機關限期命子女申請

【評論內容】第21條(戶籍變更登記義務)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第48條(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相關罰則】第1項~§79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第79條(未於法定期間內戶籍登記之處罰)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評論主題】33下列何者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A)服兵役者(B)國外就學者(C)入矯正機關收容者 (D)入住長期照顧機構者

【評論內容】

不為遷出登記事由:

1、服兵役

2、國內就學

3、入矯正機關收容

4、入住長期照顧機構

第16條(遷出登記)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評論主題】27下列何者不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A)債權人基於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向戶政機關調閱債務人之戶籍謄本(B)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C)訴訟繫屬中之兩

【評論內容】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一、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評論主題】23甲用餐時,因不慎打翻熱湯導致其國民身分證毀損,要如何處理?(A)甲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B)甲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C)甲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

【評論內容】

第58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申請換領)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第61條(國民身分證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之辦理規定)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評論主題】15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戶籍登記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A)出生登記(B)遷徙登記(C)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D)死亡宣告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48條之2(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A)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C)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B)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評論主題】17張姓民眾之名因與「指甲」諧音,依法得以下列何項理由,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A)字義粗俗(B)字義不雅(C)音譯不雅(D)特殊原因

【評論內容】

釋字第 399解釋爭點:內政部就姓名讀音不雅不得改名之函釋違憲?解釋文: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是有無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由主管機關於受理個別案件,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自屬上開法條所稱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臺內戶字第六八二二六六號函釋「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本旨,應不予援用。

【評論主題】10 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時,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如何辦理其姓名登記?(A)應以口頭約定其中文姓名(B)應以書面登記其原文姓名(C)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D)應以書面登記其原文姓名並加中文表示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依前項取用之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外國人、無國籍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為準。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

【評論主題】23 A 國人甲男 18 歲,B 國人乙女 16 歲,二人在我國相遇並締結婚約。關於甲乙婚約是否成立,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A)甲乙均依 A 國法 (B)甲乙均依 B 國法(C)甲乙得選擇依 A

【評論內容】

第45條(婚約之成立及效力準據法)

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婚約訂定地法者,亦為有效。婚約之效力,依婚約當事人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婚約當事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評論主題】24 我國人甲男、乙女至 A 國度假,並在當地公開宴客結婚。設 A 國關於婚姻之形式要件採儀式婚,甲乙均具備結婚之實質要件,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甲乙之婚姻是否有效?(A)有效 (B)無效 (C)

【評論內容】

第46條(婚姻成立要件之準據法)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申請改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非經申請人同意,戶政機關不得將改名情事通知任何人(B)限由本人提出申請(C)申請人配偶之戶籍資料亦應一併修改(D)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且未易

【評論內容】

第15條(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禁止條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D)

【評論主題】8 下列遷出登記,何者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A)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 (B)因留學而出境 2 年以上(C)入矯正機關收容 (D)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評論內容】第42條(應為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第16條(遷出登記)第三項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評論主題】1 申請回復國籍者,欲證明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得檢具之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A)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B)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C)雇主

【評論內容】

國籍法施行細則§7 

一、申請回復國籍或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國籍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認定之: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評論主題】9 有關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是否受到憲法基本權利之拘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屬特別權力關係之範疇,相關行為仍須受憲法基本權利之拘束 (B)此涉及基本權利之第三人效力

【評論內容】

憲法所規定之人民基本權利,當國家從事私經濟行政立於國庫法人地位(私人地位)時,是否與公權力行政受相同之拘束,以防止國家機關恣意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關於此一問題德國及我國在學說上素有爭議。

一、學說:1. 否定說:國家從事私經濟行政當受私法自治之支配,若私經濟行政行為都受到基本權利,尤其平等原則之直接適用之拘束,將使國家活動之形成自由大受限制。2. 肯定說:憲法規定基本權利以保障人權,並不因國家行為之形式為公權力行政或私經濟行政而有所區別。基本權利係對國家之為直接拘束之對象,不論國家之公權力行使抑或採以私經濟之形式,亦當全面適用。私經濟行政在性質上仍屬行政,憲法課以行政機關尊重國民基本權利,並平等對待國...

【評論主題】14 申請歸化者,可以有多項情形,例如應具備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之幾倍者?(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評論內容】

國籍法施細則 第7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 一、申請回復國籍或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國籍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認定之: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歸化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  (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  (五)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評論主題】8 南亞某國籍之工程師甲,年 30 歲無配偶,於我國境內合法居留。若未有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的情形,亦無其他不合規定之要件,如甲要申請歸化我國籍,其應當在我國境內合法居

【評論內容】

第五條(地緣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評論主題】7 依有關規定申請歸化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文件。例如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幾歲或年滿幾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A)十三歲,十三歲 (B)十四歲,十四歲 (C)十

【評論內容】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申請歸化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二、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或年滿十四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

【評論主題】12 下列戶籍登記,何者應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A)和解離婚後之離婚登記 (B)調解離婚後之離婚登記(C)協議離婚後之離婚登記 (D)裁判離婚後之離婚登記

【評論內容】

協議離婚: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或「合意離婚」,協議離婚是指雙方都有意願要結束婚姻的情形下,協議離婚。
判決離婚:法官依法論斷雙方是非曲直之後而作成判決;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持判決書單獨向戶政機關作離婚登記。
和解離婚:作成筆錄後,當庭成立。法庭上同意離婚,並作成筆錄後,離婚即當庭成立。只要在法庭裡,當著法官的面表示離婚的意思,雙方於作成筆錄後,離婚即生效,至於到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都不影響離婚的法律效力。
調解離婚:是經過法院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調解後,雙方同意所做成的調解筆錄,由法院直接通知戶政機關登記,不需當事人自行向戶政關登記離婚就生效。

資料來源:https://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22011-%E5%8D%94%E8%AD%B0%E3%80%81%E5%88%A4%E6%B1%BA%E3%80%81%E5%92%8C%E8%A7%A3%E3%80%81%E8%AA%BF%E8%A7%A3%E9%9B%A2%E5%A9%9A

【評論主題】14 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改姓?(A)字義粗俗 (B)結婚或離婚 (C)音譯過長 (D)讀音不雅

【評論內容】第8條(改姓、冠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5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及相關規定,關於人民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申訴,下列何者錯誤?(A)受理申訴事件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B)對於

【評論內容】

(C)申訴書內容應載明事項為何?

依據申訴辦法第4條規定:一、申訴書應載明申訴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二、被申訴人。三、申訴請求事項。四、申訴之事實及理由。五、證據。但無法提供者,免附。六、申訴之年、月、日。相關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4條

(D)申訴提起法定期間

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但是侵害發生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相關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3條

【評論主題】20 乙為我國人和印尼國人丙交往多年並生下一子丁,乙和丙為顧及丁之出生身分和成長需要,於生下丁後決定結婚,辦好結婚登記後並以臺北為共同住所地。然而婚後 4 年丙失業,為照顧丁,乙、丙雙方也常意見不合因

【評論內容】交往多年並生下一子丁 

第52條(準正之準據法)

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向法院訴請離婚

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之準據法)

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評論主題】42用於我國國民派駐在政府間國際組織之護照,為下列何者?(A)外交護照(B)公務護照(C)普通護照(D)國際護照

【評論內容】

第十條  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三、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四、經主管機關核准,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其眷屬;或受政府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評論主題】39有關申請護照,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未載有出生地時,申請人應如何辦理?(A)以書面具結出生地,並於其上簽名(B)以書面文件證明出生地,並為簽名 (C)以證人證明出生地,並於其上簽名

【評論內容】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護照之出生地記載方式如下:

ㄧ、在國內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層級記載。二、在國外出生者:記載其出生國國名。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未載有出生地者,申請人應以書面具結出生地,並於其上簽名;在國外出生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無戶籍國民應繳驗載有出生地之出生證明、外國護照、居留證件或當地公證人出具之證明書。

【評論主題】50甲涉嫌殺人罪,被法院裁定羈押,檢察官起訴後,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甲自何時起不得申請改名? (A)被起訴時起(B)被法院裁定羈押時起 (C)自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D)法律並無限制

【評論內容】

第15條(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禁止條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B)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執行完畢滿三年,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1、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2、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評論主題】43有關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山地原住民為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糸血親尊親屬屬於原 住民者(B)平地原住民為臺灣光復後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

【評論內容】第2條(原住民身分之認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評論主題】49未滿7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幾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A)20 歲(B)25 歲(C)30 歲(D)40 歲

【評論內容】

第5條(身分之取得喪失:收養關係)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評論主題】23甲用餐時,因不慎打翻熱湯導致其國民身分證毀損,要如何處理?(A)甲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B)甲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C)甲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

【評論內容】

第58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申請換領)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第61條(國民身分證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之辦理規定)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評論主題】37當事人變更自己姓氏後,戶政機關對已從其姓子女之處置方式,下列何者錯誤?(A)子女未隨同變更姓氏,得書面催告子女申請變更姓氏登記(B)催告後仍不申請者,依姓名條例處以罰鍰(C)戶政機關限期命子女申請

【評論內容】第21條(戶籍變更登記義務)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第48條(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相關罰則】第1項~§79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第79條(未於法定期間內戶籍登記之處罰)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評論主題】45依原住民身分法,關於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而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得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請回復之(B)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而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

【評論內容】

第9條(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評論主題】15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戶籍登記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A)出生登記(B)遷徙登記(C)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D)死亡宣告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48條之2(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A)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C)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B)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評論主題】33下列何者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A)服兵役者(B)國外就學者(C)入矯正機關收容者 (D)入住長期照顧機構者

【評論內容】

不為遷出登記事由:

1、服兵役

2、國內就學

3、入矯正機關收容

4、入住長期照顧機構

第16條(遷出登記)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評論主題】27下列何者不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A)債權人基於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向戶政機關調閱債務人之戶籍謄本(B)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C)訴訟繫屬中之兩

【評論內容】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一、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評論主題】17張姓民眾之名因與「指甲」諧音,依法得以下列何項理由,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A)字義粗俗(B)字義不雅(C)音譯不雅(D)特殊原因

【評論內容】

釋字第 399解釋爭點:內政部就姓名讀音不雅不得改名之函釋違憲?解釋文: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是有無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由主管機關於受理個別案件,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自屬上開法條所稱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臺內戶字第六八二二六六號函釋「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本旨,應不予援用。

【評論主題】10 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時,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如何辦理其姓名登記?(A)應以口頭約定其中文姓名(B)應以書面登記其原文姓名(C)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D)應以書面登記其原文姓名並加中文表示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依前項取用之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外國人、無國籍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為準。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

【評論主題】40 現役軍人甲因申請繼續服役遭國防部否准,其可提起何種權利救濟?(A)復審(B)復查(C)訴願(D)異議

【評論內容】

釋字第 430 號

解釋爭點:就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事項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關係,即限制其依法律所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訴訟。因公務員身分受有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其處分內容而定,迭經本院解釋在案。軍人為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伍,如對之有所爭執,既係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

【評論主題】40 現役軍人甲因申請繼續服役遭國防部否准,其可提起何種權利救濟?(A)復審(B)復查(C)訴願(D)異議

【評論內容】

釋字第 430 號

解釋爭點:就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事項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關係,即限制其依法律所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訴訟。因公務員身分受有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其處分內容而定,迭經本院解釋在案。軍人為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伍,如對之有所爭執,既係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

【評論主題】34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禁止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公司欠稅達一定金額者,得禁止其為特定之投資(B)義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之義務時,得禁止其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C)公司之資產不足清償其

【評論內容】

第17條之1(禁奢條款)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義務人經合...

【評論主題】8 下列遷出登記,何者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A)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 (B)因留學而出境 2 年以上(C)入矯正機關收容 (D)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評論內容】第42條(應為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第16條(遷出登記)第三項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評論主題】18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申請改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非經申請人同意,戶政機關不得將改名情事通知任何人(B)限由本人提出申請(C)申請人配偶之戶籍資料亦應一併修改(D)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且未易

【評論內容】

第15條(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禁止條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評論主題】9 有關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是否受到憲法基本權利之拘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屬特別權力關係之範疇,相關行為仍須受憲法基本權利之拘束 (B)此涉及基本權利之第三人效力

【評論內容】

憲法所規定之人民基本權利,當國家從事私經濟行政立於國庫法人地位(私人地位)時,是否與公權力行政受相同之拘束,以防止國家機關恣意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關於此一問題德國及我國在學說上素有爭議。

一、學說:1. 否定說:國家從事私經濟行政當受私法自治之支配,若私經濟行政行為都受到基本權利,尤其平等原則之直接適用之拘束,將使國家活動之形成自由大受限制。2. 肯定說:憲法規定基本權利以保障人權,並不因國家行為之形式為公權力行政或私經濟行政而有所區別。基本權利係對國家之為直接拘束之對象,不論國家之公權力行使抑或採以私經濟之形式,亦當全面適用。私經濟行政在性質上仍屬行政,憲法課以行政機關尊重國民基本權利,並平等對待國...

【評論主題】14 申請歸化者,可以有多項情形,例如應具備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之幾倍者?(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評論內容】

國籍法施細則 第7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 一、申請回復國籍或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國籍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認定之: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歸化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  (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  (五)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評論主題】7 依有關規定申請歸化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文件。例如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幾歲或年滿幾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A)十三歲,十三歲 (B)十四歲,十四歲 (C)十

【評論內容】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申請歸化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二、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或年滿十四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

【評論主題】8 南亞某國籍之工程師甲,年 30 歲無配偶,於我國境內合法居留。若未有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的情形,亦無其他不合規定之要件,如甲要申請歸化我國籍,其應當在我國境內合法居

【評論內容】

第五條(地緣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評論主題】30 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及相關規定,關於聘僱外國人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之工作,下列何者錯誤?(A)受聘僱從事律師工作者,如具備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資格,得於上

【評論內容】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本標準)第24條之規定,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律師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中華民國律師。

2.外國法事務律師。

(二)復依據本標準第25條之規定,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中華民國律師。

2.外國法事務律師。

(三)故上市公司並不符合上開第25條雇主之要件,因此選項(A)不符合法定要件。

【評論主題】27 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應如何處罰?(A)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B)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C)處 1 年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評論內容】第79條(罰則)l.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ll.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lll.前二項之首謀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lV.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V.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十五條 第一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職業證照或資格。 Vl.中華民國船舶、航...

【評論主題】26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下列何等事項在臺灣地區涉訟,不一定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A)婚姻是否有效成立 (B)判決離婚之事由 (C)夫妻住所之決定 (D)離婚之效力

【評論內容】

(一)依據兩岸條例第52條之規定:

I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II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二)同條例第53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三)同條例第54條則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四)故依據選項分別說明如下:

(A)婚姻是否有效成立,乃依據「行為地」規定,故並非必然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B)判決離婚之事由,乃依據臺灣地區之法律;

(C)夫妻住所之決定,屬於婚姻效力之一環,故其依據臺灣地區之法律。

(D)離婚之效力,依據...

【評論主題】20 乙為我國人和印尼國人丙交往多年並生下一子丁,乙和丙為顧及丁之出生身分和成長需要,於生下丁後決定結婚,辦好結婚登記後並以臺北為共同住所地。然而婚後 4 年丙失業,為照顧丁,乙、丙雙方也常意見不合因

【評論內容】交往多年並生下一子丁 

第52條(準正之準據法)

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向法院訴請離婚

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之準據法)

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