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駑馬十駕,功在不舍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5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用戶】堅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79條(罰則)l.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ll.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lll.前二項之首謀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lV.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V.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十五條 第一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職業證照或資格。 Vl.中華民國船舶、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