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依刑事訴訟法,下列關於辯護人在偵查階段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辯護人得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B)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辯護人不得閱覽卷證
(C)辯護人在偵查中得與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
(D)檢察官實施勘驗時,如有必要,得通知辯護人到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1765
統計:A(12),B(90),C(5),D(21),E(0)

用户評論

【用戶】Mier Ti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A)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B)第 34 條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C)第 214 條 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D)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第33條之1(辯護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