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評論
第15條(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禁止條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B)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執行完畢滿三年,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1、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2、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Yi Ting Lin】評論
題目有錯字喔~~~甲涉嫌殺人罪,被法院裁定(鶴)押<----應為(羈)押ps.發現錯字有賞嗎? 呵...
【Angellai Lai】評論
鶴押 什麼鬼不是羈押嗎N雞鴨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50甲涉嫌殺人罪,被法院裁定鶴押,檢察官起訴後,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甲自何時起不得申請改名? (A)被起訴時起(B)被法院裁定羈押時起 (C)自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D)法律並無限制修改成為50甲涉嫌殺人罪,被法院裁定羈押,檢察官起訴後,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甲自何時起不得申請改名? (A)被起訴時起(B)被法院裁定羈押時起 (C)自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D)法律並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