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有關外國人收容案件,得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之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A)受收容人或其直糸親屬
(B)受收容人或其配偶
(C)受收容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D)關心受收容人之人權團體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8889
統計:A(0),B(1),C(0),D(8),E(0)

用户評論

【用戶】zara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受收容人或其配偶(B)、直系親屬(A)、法定代理人(C)、兄弟姊妹,對第38條第1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2 條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入出國及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第一項之人向法院...

【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2 條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入出國及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第一項之人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