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甲公司為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107年7月出售一筆106年12月取得之房地,計有200萬 元之交易所得,則此筆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為若干元?
(A)34萬元
(B) 40萬元
(C) 70萬元
(D) 90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4286
統計:A(0),B(1),C(1),D(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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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條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前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