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jian】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1、76、77、78條(A)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者為限。--兩岸條例第78條(著作權保護)(B)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兩岸條例第75-1條(訴訟停止)完整條文如下: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C)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進入臺灣地區,得依規定免予追訴、處罰。--兩岸條例第77條(犯罪之據實申報)(D)配偶雙方分居於臺灣與大陸地區者,於民國76年11月1日以前重婚,免予追訴、處罰。--兩岸條例第76條(重婚免罰之要件)
【最初的夢想】評論
選項C沒寫據實申報也算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