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t】評論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小考生】評論
(A)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之80%〜120%為其申報地價 (B)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地價稅繳納困難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1年 6個月(C)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地價稅繳納困難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半年 一年(D)規定地價後,每3年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第 14 條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第 16 條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