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花一朵朵】評論
移民法 第 6 條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A)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B)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C)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D)
【jcwylin】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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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一、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二、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四、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兼具有外國國籍,有前項各款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及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第 18 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