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及相關規定,關於人民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申訴,下列何者錯誤?
(A)受理申訴事件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B)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所為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得依該法提起申訴
(C)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如無法提供證據者,免附
(D)如受歧視所致之權利不法侵害發生已逾 1 年,不得提起申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8125
統計:A(36),B(4),C(39),D(29),E(0)

用户評論

【用戶】駑馬十駕,功在不舍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應向主管機關申訴。出入國移民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用戶】駑馬十駕,功在不舍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應向主管機關申訴。出入國移民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用戶】ltj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C)申訴書內容應載明事項為何?依據申訴辦法第4條規定:一、申訴書應載明申訴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二、被申訴人。三、申訴請求事項。四、申訴之事實及理由。五、證據。但無法提供者,免附。六、申訴之年、月、日。相關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4條(D)申訴提起法定期間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但是侵害發生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相關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