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er Ti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A)第 59 條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B)第 60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C)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D對應該是因為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在一審時參加,而且參加人是按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第 58 條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第 61 條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