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甲公司之職員乙於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丙之權利;丙訴請乙賠償損害,並於第一審獲勝訴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為輔助乙,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B)甲欲參加訴訟,應向訴訟繫屬之法院提出參加書狀,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C)若丙對於甲之參加,聲請法院駁回,法院審理此聲請之期間,甲不得為訴訟行為
(D)若甲於第一審未參加訴訟,甲仍可參加訴訟為乙提起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46281
統計:A(2),B(8),C(54),D(41),E(0)

用户評論

【用戶】Mier Ti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A)第 59 條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B)第 60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C)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D對應該是因為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在一審時參加,而且參加人是按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第 58 條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第 61 條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未確定之裁定具有執行力(可抗告,但不中止裁定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