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甲因細故對乙施暴,造成乙左上臂撕裂傷,就醫縫合後已無大礙。乙念在與甲是老同事,在臉書上表示原諒甲一時衝動,不追究甲任何責任。但乙妻丙嚥不下這口氣,前往地檢署以其個人之名義對甲提出傷害罪告訴;豈料,乙知悉後,乃具狀撤回丙之告訴。上開丙所提出之告訴,效力究竟如何?
(A)自始不生效力,被害人已明示不予追究,任何人均無告訴權
(B)自始生效,丙之告訴權與乙之告訴權,各自獨立,互不相干
(C)原本生效,但經乙撤回後,則失其效力
(D)效力未定,須待檢察官裁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96063
統計:A(27),B(63),C(27),D(1),E(0)

用户評論

【用戶】jo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233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用戶】Vit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告訴權各自獨立但撤訴只有當事人才有權力撤訴,從其他考題和翻條文才確定所以從這條文可以確定B一定沒錯PS.自訴人要撤訴要得檢察官同意才可以但我對C就有點不解,所以乙妻堅持提告沒有要撤訴的意願,那乙夫(當事人)去撤訴就沒用了是嗎????

【用戶】莫奉軒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如果被害人已死亡者,配偶的告訴權將受限↓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但如果被害人沒有死亡,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則可以獨立告訴不受當事人意思而有所影響有錯下面更正,非常感謝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C)原本生效,但經乙撤回後,則失其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所以告訴只有告訴人本人可以撤回。除非被害人死了,才有限制不可以違反被害人明示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