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莫奉軒】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1 關於簡易程序,下列何者正確?(A)當事人不得在簡易程序中,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B)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事件其案情繁雜者,法院應依職權改用通常程序,但當事人得對該裁定聲明不服

【評論內容】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

【評論主題】15 關於言詞辯論,下列何者正確?(A)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序之遵守,專以法院錄影證之(B)當事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法院應命分別辯論並應分別下判決,否則即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C)法院為確定訴訟關係,得

【評論內容】

補充:民訴367-1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補充: 家事 13條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略)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303條規定,但不得拘提之

受前項裁定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法院得連續處罰

不保證對,請自行翻閱法條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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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0. 方程式| x+2|+2|x-4|=15的解為 (10) ﹒

【評論內容】呃...........................

本題應為

(A)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  (B)因未滿14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C)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且僅宣告拘役者,得於執行前進行感化教育 (D)感化教育已逾6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86條第1項: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第86條第2項: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回最佳解答:依86條第2項最後一段沒有一定要刑前為之,刑後為之吧..........(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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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0. 方程式| x+2|+2|x-4|=15的解為 (10) ﹒

【評論內容】呃...........................

本題應為

(A)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  (B)因未滿14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C)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且僅宣告拘役者,得於執行前進行感化教育 (D)感化教育已逾6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86條第1項: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第86條第2項: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回最佳解答:依86條第2項最後一段沒有一定要刑前為之,刑後為之吧..........(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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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1 關於簡易程序,下列何者正確?(A)當事人不得在簡易程序中,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B)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事件其案情繁雜者,法院應依職權改用通常程序,但當事人得對該裁定聲明不服

【評論內容】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

【評論主題】15 關於言詞辯論,下列何者正確?(A)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序之遵守,專以法院錄影證之(B)當事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法院應命分別辯論並應分別下判決,否則即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C)法院為確定訴訟關係,得

【評論內容】

補充:民訴367-1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補充: 家事 13條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略)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303條規定,但不得拘提之

受前項裁定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法院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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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 下列關於法院選任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何者錯誤?(A)公益社團法人在章程目的範圍內被選定為當事人時,法院得依職權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B)法院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不得為捨棄

【評論內容】

44-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鎖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訴訟代理人起訴

44-2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有共同利益之多數人依41條選定被選定人時

44-3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得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時

44-4 前三條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選任以伸張或防衛權力所必要者為限

【評論主題】46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若以發現新證據為由,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所謂新證據,限於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不包括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審酌者(B)必須因

【評論內容】

補充

刑訴: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民訴:該證物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而未經斟酌,或當事人雖知有此限使能使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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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7 甲因細故對乙施暴,造成乙左上臂撕裂傷,就醫縫合後已無大礙。乙念在與甲是老同事,在臉書上表示原諒甲一時衝動,不追究甲任何責任。但乙妻丙嚥不下這口氣,前往地檢署以其個人之名義對甲提出傷害罪告訴;豈料

【評論內容】

補充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如果被害人已死亡者,配偶的告訴權將受限↓

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但如果被害人沒有死亡,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則可以獨立告訴不受當事人意思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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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 關於證人訊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以 18 歲之人為證人,如其了解具結之意義與效果者,不得令其具結(B)證人以書狀陳述者免除具結義務(C)證人第一次經合法通知不到場者,可拘提之(D)經兩造同

【評論內容】

補充

刑訴: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民訴: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總結

刑訴: 證人第一次傳喚未到即可拘提之,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在傳不到一樣三萬

民訴: 證人第一次通知未到僅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再次通知未到,得處六萬罰緩並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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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8 行政院公布施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新法,規定未來就讀進修學校逾 28 歲者不得緩徵。上述行政院的作為是屬於下列何種行政行為?(A)行政處分 (B)行政命令 (C)行政契約 (D)行政規則

【評論內容】

(A)行政處分:罰緩、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B)行政命令 包含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D)行政規則:對內部機關才有效

(C)行政契約 : 公法上的契約

1.需一方代表行政主機之機關

2.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

3.約定內容係行政機關富有做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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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9 甲擷取財經雜誌之分析,誤以為地價將上漲,乃向乙購買 A 地一筆,其後 A 地地價卻未上漲。甲向乙所為之意思表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之意思表示係屬表示錯誤,得撤銷錯誤意思表示(B)甲之意思

【評論內容】

套sunny@最佳解:

動機錯誤(視為內容錯誤):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需無過失,使可撤銷意思表示甲擷取財經雜誌之分析,誤以為地價將上漲,乃向乙購買 A 地一筆,其後 A 地地價卻未上漲。誤以為地價將上漲雖屬動機錯誤,但並非購買土地之"交易上認為重要者之因素"

如誤以甲賣的衣服是名牌服飾而購買之。

衣服之名牌服飾則屬交易上認為重要之因素,因沒這個名牌則為普通之服飾無過失,使可撤銷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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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0. 方程式| x+2|+2|x-4|=15的解為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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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為

(A)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  (B)因未滿14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C)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且僅宣告拘役者,得於執行前進行感化教育 (D)感化教育已逾6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86條第1項: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第86條第2項: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回最佳解答:依86條第2項最後一段沒有一定要刑前為之,刑後為之吧..........(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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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0. 方程式| x+2|+2|x-4|=15的解為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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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為

(A)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  (B)因未滿14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C)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且僅宣告拘役者,得於執行前進行感化教育 (D)感化教育已逾6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86條第1項: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第86條第2項: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回最佳解答:依86條第2項最後一段沒有一定要刑前為之,刑後為之吧..........(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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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0. 方程式| x+2|+2|x-4|=15的解為 (10) ﹒

【評論內容】呃...........................

本題應為

(A)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  (B)因未滿14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C)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且僅宣告拘役者,得於執行前進行感化教育 (D)感化教育已逾6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86條第1項: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第86條第2項: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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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三、社會創新的理念引入社教機構的經營時,首先被提出的應屬社會行銷,請問社教機構應如何進行社會行銷?(25 分)

【評論內容】選項─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3423號判例

上訴人雖分向數處誣告,仍屬一個行為之數個動作,與連續犯之數行為為前提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