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要一步一步往上爬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420 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用戶】christopher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C)刑訴 第 430 條聲請再審效力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D)第 439 條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用戶】莫奉軒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刑訴: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民訴:該證物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而未經斟酌,或當事人雖知有此限使能使用之情形有錯下面更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