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駑馬十駕,功在不舍】評論
司法+財稅是"應",其他機關是"得"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二、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前三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Littlesula123】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第2項,「得」禁止其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