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對於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刑事訴訟法上所提供之保障,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應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於提起公訴前應予通知,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B)該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C)行簡易程序或協商程序之案件,若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則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D)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25
統計:A(7),B(11),C(15),D(63),E(0)

用户評論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A  455-13B  455-12C  455-18D  455-27

金榜題名】評論

(一)依刑事訴訟法§455-13Ⅰ規定:「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於提起公訴前應通知該第三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二)依刑事訴訟法§455-12Ⅰ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三)依刑事訴訟法§455-18規定:「行簡易程序、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可知(C)論述係屬正確。(四)依刑事訴訟法§455-27Ⅰ規定:「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可知(D)之論述「效力不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係屬錯誤,為本題選項。

snoopy75smb】評論

(A)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應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於提起公訴前應予通知,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O)(B)該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O)(C)行簡易程序或協商程序之案件,若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則適用通常程序審判(O)(D)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X;及於)刑事訴訟法 第 455-13 條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於提起公訴前應通知該第三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應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並即通知該第三人下列事項:一、本案案由及其管轄法院。二、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