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債務人接受支付命令送達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提出異議應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為之
(B)提出異議時,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
(C)若逾法定期間始提出異議,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D)若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1818
統計:A(64),B(19),C(11),D(11),E(0)

用户評論

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熊讚好可愛】評論

第 516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第 518 條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第 521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snoopy75smb】評論

(A)提出異議應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為之(X;不附理由)(B)提出異議時,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O)(C)若逾法定期間始提出異議,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O)(D)若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