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熊讚好可愛】評論
第 516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第 518 條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第 521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snoopy75smb】評論
(A)提出異議應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為之(X;不附理由)(B)提出異議時,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O)(C)若逾法定期間始提出異議,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O)(D)若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