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7 立法院擬修訂《平均地權條例》,請選出與此法案相同法律位階的法律?(A)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B)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C)地方稅法通則 (D)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評論內容】
回樓上,若有回答錯誤請告知
立法院擬修訂《平均地權條例》 →中央立法院所訂的,屬法律位階
(A)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是經由地方立法機關(台北市議會)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所以是地方層級的自治條例,和平均地權條例位階是不同的
(B)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命令
(C)地方稅法通則 →法律位階
(D)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命令
而法律之效力(位階)高於於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不能牴觸法律
相關法條如下: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地方制度法 第 25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
【評論主題】10 衛生福利部部長與教育部常務次長皆為我國重要的中央政府官員,下列關於兩者之敘述何者正確?(A)兩者皆依法受任期保障,且依法負擔法律責任 (B)兩者皆屬政治任命,隨執政黨進退負政治責任 (C)前者負
【評論內容】請問樓上懲戒處分那邊是不是寫錯了? 還是我搞錯了??政務人員(政務官)的懲戒處分:適用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 罰款、申誡。事務官(常任文官)的懲戒處分: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 罰款、記過、申誡。
【評論主題】31 關於意思表示之到達與生效,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向無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時,應以其書面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時,始生效力 (B)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時,其意思表示以該通知達到相對人,或相對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D)
民法 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B)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C)
民法 第 96 條
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A)
【評論主題】14 司馬遷《史記.太史公自序》中記錄一段他父親的〈論六家要旨〉:「□□使人精神專一,動合無形,贍足萬物。其為術也,因陰陽之大順,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與時遷移,應物變化。立俗施事,無所不宜;指約而
【評論內容】道家使人精神專一,動合無形,贍足萬物。其為術也,因陰陽之大順,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與時遷移,應物變化,立俗施事,無所不宜,指約而易操,事少而功多。翻譯:道家使人精神專一,行動合乎無形之“道”,使萬物豐足。道家之術是依據陰陽家關於四時運行順序之說,吸收儒墨兩家之長,撮取名、法兩家之精要,隨著時勢的發展而發展,順應事物的變化,樹立良好風俗,應用於人事,無不適宜,意旨簡約扼要而容易掌握,用力少而功效多。資料來源:https://blog.xuite.net/chun.hung693/twblog/155961117
【評論主題】16 下列選項與孔子「學而不厭」之精神,最接近的是:(A)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 (B)發憤忘食,樂以忘憂,不知老之將至云爾 (C)吾嘗終日不食,終夜不寢,以思;無益,不如學也 (D)不憤不啟,不
【評論內容】子曰:吾嘗終日不食,終夜不寢,以思,無益,不如學也。孔子說:我自己曾經整天不吃飯,整夜不睡眠,獨自思考,可是沒有益處,還不如去讀書求學好。不憤不啟,不悱不發,舉一隅不以三隅反,則不復也 「教導學生,不到他想弄明白而不得的時候,不去開導他;不到他想出來卻說不出來的時候,不去啟發他。教給他一個方面的東西,他卻不能由此而推知其他三個方面的東西,那就不再重複教導他了。」憤:心求通而未得發:達其辭
【評論主題】30 下列關於分別共有之敘述,何者正確?(A)分別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B)分別共有人於共有關係消滅前,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C)分別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共有物(D)分別共有人經全體同意,始得請求無權
【評論內容】民法 第 819 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A)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C)民法 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D)民法 第 823 條各共有人.....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4 下列當事人之間,何者無須互負扶養之義務?(A)父母與子女之間(B) 同居之岳父與女婿之間(C) 夫之父母與妻之父母相互間(D) 兄弟姊妹相互間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評論主題】19 下列關於民事通常訴訟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A)經他造同意後,得為訴之變更追加(B)僅一造上訴而他造未上訴或附帶上訴時,必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保障(C)第二審法院認原判決訴訟程序重大瑕疵
【評論內容】
二審自為判決變更之限度-利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第二審法院僅得於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範圍內下判決,不得為較原裁判更不利之判決,亦不得就上訴人未聲明部分為上訴人較原裁判更有利之判決。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a.意義:僅一造上訴,他造未上訴或提起附帶上訴時,上訴審不得逾越上訴人聲明範圍,而下較原判決更不利之判決。
b.例如:甲對乙起訴請求本金給付及利息給付之部分,一審法院判斷本金勝訴、利息敗訴,而甲對利息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綜認甲本金請求無理由、故利息請求亦無理由時,亦不得改判本金及利息部分均為敗訴,僅得以判決駁回甲對利息部分之上訴。
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a.意義:僅一造一部上訴之情形,且上訴人未擴張上訴聲明之前提下...
【評論主題】19 下列關於民事通常訴訟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A)經他造同意後,得為訴之變更追加(B)僅一造上訴而他造未上訴或附帶上訴時,必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保障(C)第二審法院認原判決訴訟程序重大瑕疵
【評論內容】
二審自為判決變更之限度-利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第二審法院僅得於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範圍內下判決,不得為較原裁判更不利之判決,亦不得就上訴人未聲明部分為上訴人較原裁判更有利之判決。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a.意義:僅一造上訴,他造未上訴或提起附帶上訴時,上訴審不得逾越上訴人聲明範圍,而下較原判決更不利之判決。
b.例如:甲對乙起訴請求本金給付及利息給付之部分,一審法院判斷本金勝訴、利息敗訴,而甲對利息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綜認甲本金請求無理由、故利息請求亦無理由時,亦不得改判本金及利息部分均為敗訴,僅得以判決駁回甲對利息部分之上訴。
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a.意義:僅一造一部上訴之情形,且上訴人未擴張上訴聲明之前提下...
【評論主題】47 甲持偽造之汽車買賣契約,至監理所辦理過戶登記,利用不知情之承辦人乙在其職掌之電腦系統內將丙名下的汽車辦理過戶登記至甲名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想
【評論內容】
請問 為什麼是依想像競合犯處斷?
【評論主題】11 相較於內閣制的虛位元首,總統制的國家元首握有強大實權,如美國現任總統,下列關於美國總統職權的敘述,何者正確?(A)每年須向國會提出國情咨文報告,並接受內閣大臣質詢(B)可運用覆議制度制衡國會議員
【評論內容】
(A) 總統和部會首長不必定期向國會報告,也不需接受國會議員的質詢,總統每年僅在眾議院發表國情咨文。
(B) 總統若覺法案窒礙難行,可運用覆議否決權來反制國會通過的法案,或運用總統個人之影響力,促使國會議員讓步。
總統,議會皆不得迫使對方辭職或解散。
所謂覆議否決權,是指美國總統對於國會所通過的法案不贊同時,可以在法案送達的10天內,將該案退回國會,要求覆議,此時國會必須以三分之二多數維持原決議,才能使法案生效,再將該法案送交總統公布。
(C) 行政政策由總統決定國會通過的法案,送請總統公布施行時,總統一人簽字即屬有效,不需經部會首長副署。
(D) 總統與部會首長不能向國會提出法案,行政部門推動政務所需的法案必須由同黨議 員提出,且若想提案修法,亦須透過同黨 籍議員於國會提出法案草案。
【評論主題】21 英公(李勣)雖貴為僕射,其姊病,必親為粥,釜燃輒焚其鬚。姊曰:「僕妾多矣,何為自苦如此?」勣曰:「豈為無人耶!顧今姊年老,勣亦年老,雖欲久為姊粥,復可得乎?」(劉餗《隋唐嘉話》)李勣的行為可謂:
【評論內容】
悌:(1) 敬重兄長
(2 )友愛兄弟
【評論主題】19 大法官解釋案件的審理程序,下列何者正確?(A)司法院受理聲請解釋憲法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進行審查(B)解釋憲法案件,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C)大法官若發現法律有違憲
【評論內容】
(A)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0 條: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
前項解釋案件於推定大法官審查時,得限定提會時間。(B)和(D)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4 條: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C)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評論主題】26 有關民事訴訟,下列何者非屬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訴訟終結前應享有之效力?(A)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B)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C)審判長未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負舉證責任(D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評論主題】39 關於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B)不得與五親等以內之輩分不相同的旁系姻親結婚(C)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
【評論內容】
回答一下樓上,有錯請指正
民法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得撤銷的法律行為:未撤銷前,仍為有效;經撤銷者,視為目始無效。係使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溯及既往的不生效力。
無效:自始,當然,絕對的無效,具有絕對的效力,對任何人都是無效的。
也就是說得撤銷在還沒撤銷前是有效的,你要去撤銷才是自始無效。如果依照答案(D)一人同時與 2 人以上結婚者,後婚之效力為得撤銷,就表示沒有撤銷前是有效的喔! 如果都沒人去撤銷,那這樣婚姻關係豈不是要大亂...所以(D)是錯的,應改成無效。
【評論主題】14 債務人接受支付命令送達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提出異議應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為之(B)提出異議時,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C)若逾法定期間
【評論內容】
第 516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第 518 條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評論主題】18 原住民族政策協會要求候選人簽署承諾書,承諾在當選後會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4 條」、立法院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等精神,落實
【評論內容】
我是把「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看成是利益團體,所以選(D),而利益團體是屬於第三部門,不知道這樣理解對不對?
以下是參考陳萱的公民課本稍為做了一下整理
一、利益團體意義:在民主社會中,具有相同立場與偏好的公民,自願組成團體,並透過團體的力量,有效地影響政府政策。為有效影響政府決策,實現其目的!會透過輿論等方式,例如遊說、遊行、陳情、示威、宣傳等,讓政府重視其需求,進而對政府政策的推動形成壓力,因此也被稱為「壓力團體」。即以各種方式對政府施壓,表達本身需求進而影響政府決策。
二、類型
(一)功能型團體:以爭取本身成員利益為主。如農會、工會、醫師公會......
(二)倡議型團體:通常是為了宣導或提倡某些...
【評論主題】41 下列諺語,旨在提醒「人心難測」的選項是:(A)不怕黑李逵,就怕笑劉備 (B)歲寒知松柏,患難見真情(C)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 (D)畫虎畫皮難畫骨,知人知面不知心(E)人前莫說人長短,始信人
【評論內容】
(A)不怕黑李逵,就怕笑劉備
李逵、劉備分別是古典小說《水滸傳》和《三國演義》中的人物。李逵性情耿直,性格魯莽;劉備表面常帶笑,但心多算計。不怕耿直粗魯的黑臉李逵,只怕心多算計的笑臉劉備。比喻粗魯直率的人並不可怕;但表面帶笑,胸有城府的人則可怕得多。
【評論主題】44 「齊白石到老還忘不了童年河邊釣魚蝦的情景,晚年給于非闇畫的〈釣蝦圖〉題了一段憶舊的話,說他五、六歲在老屋星塘岸戲耍,淺水中見到大蝦而不可得,拿了粗麻線繫上綿絮為餌沈入水中,蝦足鉗餌,線一拉上來,
【評論內容】
浪淘沙·往事只堪哀
作者:李煜
原文:
往事只堪哀,對景難排。秋風庭院蘚侵階。一任珠簾閒不卷,終日誰來。
金鎖已沉埋,壯氣蒿萊。晚涼天淨月華開。想得玉樓瑤殿影,空照秦淮。
譯文
往事回想起來,只令人徒增哀嘆;即便面對多麼美好的景色,也終究難以排遣心中的愁苦。
秋風蕭瑟,冷落的庭院中,爬滿苔蘚的臺階,觸目可見。門前的珠簾,任憑它慵懶地垂着,從不捲起,反正整天也不會有人來探望。
橫江的鐵鎖鏈,已經深深地埋於江底;豪壯的氣概,也早已付與荒郊野草。
傍晚的天氣漸漸轉涼,這時的天空是那樣的明淨,月光毫無遮攔地灑滿秦淮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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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1 相較於內閣制的虛位元首,總統制的國家元首握有強大實權,如美國現任總統,下列關於美國總統職權的敘述,何者正確?(A)每年須向國會提出國情咨文報告,並接受內閣大臣質詢(B)可運用覆議制度制衡國會議員
【評論內容】
(A) 總統和部會首長不必定期向國會報告,也不需接受國會議員的質詢,總統每年僅在眾議院發表國情咨文。
(B) 總統若覺法案窒礙難行,可運用覆議否決權來反制國會通過的法案,或運用總統個人之影響力,促使國會議員讓步。
總統,議會皆不得迫使對方辭職或解散。
所謂覆議否決權,是指美國總統對於國會所通過的法案不贊同時,可以在法案送達的10天內,將該案退回國會,要求覆議,此時國會必須以三分之二多數維持原決議,才能使法案生效,再將該法案送交總統公布。
(C) 行政政策由總統決定國會通過的法案,送請總統公布施行時,總統一人簽字即屬有效,不需經部會首長副署。
(D) 總統與部會首長不能向國會提出法案,行政部門推動政務所需的法案必須由同黨議 員提出,且若想提案修法,亦須透過同黨 籍議員於國會提出法案草案。
【評論主題】9下列各組「」內的字音,完全相同的是: (A)纏綿「悱」惻/妄自「菲」薄/「緋」聞纏身 (B)紈「袴」子弟/「刳」木為舟/「胯」下之辱 (C)波「瀾」壯闊/彩衣斑「斕」/光輝燦「爛」 (D)飛黃「騰」
【評論內容】
(A) 悱:ㄈㄟˇ / 菲:ㄈㄟˇ / 緋:ㄈㄟ
(B) 袴:ㄎㄨˋ / 刳:ㄎㄨ / 胯:ㄎㄨㄚˋ
(C) 瀾:ㄌㄢˊ / 斕:ㄌㄢˊ/ 爛:ㄌㄢˋ
(D) 騰:ㄊㄥˊ/ 謄:ㄊㄥˊ / 藤:ㄊㄥˊ
【評論主題】4. 以下二表格摘錄自“Uchiyama S et al.發表於 Nutrition (2011) 27: 287–292 之論文 Prevention of diet-inducedobesity
【評論內容】
這邊排版好像有錯誤,這一題原先的題目應該是要看第9題的文章....「扁鵲見蔡桓公,立有間,扁鵲曰:.....」
有去考選部的網站查過了
【評論主題】四、何謂水平式的組織(Horizontal Organization),它和扁平式的組織有何差別?(25 分)
【評論內容】
(A)三令五申:再三叮嚀告誡。-----------------(虛數)
(B)二桃殺三士:春秋時齊相晏嬰向景公獻計以二桃賜公孫接、田開疆、古冶子三勇士, 令其論功領賞,欲其自相殘殺以除後患。後三人因此而自殺。典出《晏 子春秋.內篇.諫下》。後比喻運用計謀殺人。 (實數)
(C)六十甲子:(1)以十天干和十二地支循環配合,自甲子至癸亥,六十而一周,稱為「六十甲子」。(實數)
(2)六十歲。 (實數)
(D)五行相生:五行指水、火、木、金、土五種物質。中國古代視為構成萬物的基本元素。五者相生相剋,使宇宙萬物運行變化,形成各種現象。 (實數)
【評論主題】【題組】 ⑵甲於超商購物,結帳後被店員發現報紙一份未付款而攜出。試說明甲有無侵權行為責任?(12 分)
【評論內容】
回Howard Wu:
是的,民訴第384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所以捨棄的主體是原告,認諾的主體是被告。
【評論主題】48 解剖屍體,應命以下何者行之?(A)檢驗員 (B)醫師 (C)醫師或檢驗員 (D)醫師偕同檢驗員
【評論內容】
第216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
【評論主題】47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何種程序,更為審判?(A)非常程序 (B)簡式程序 (C)簡易程序 (D)通常程序
【評論內容】第 436 條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評論主題】46 被告係犯專科罰金之罪者,指定之保證金額:(A)不得逾罰金之最多額之四分之一 (B)不得逾罰金之最多額 (C)不得逾罰金之最多額之二分之一 (D)不得逾罰金之最多額之三分之一
【評論內容】第 112 條被告係犯專科罰金之罪者,指定之保證金額,不得逾罰金之最多額。
【評論主題】45 依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何者情形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A)在執行或在押之脫逃者 (B)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 (C)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評論內容】
第76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88-1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
【評論主題】37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以下何者駁回之?(A)裁定 (B)判決 (C)駁回命令 (D)鑑定書
【評論內容】第 446 條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評論主題】34 審判期日,以以下何者為始?(A)就被告為人別訊問 (B)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C)朗讀案由 (D)審判長諭知開始審理
【評論內容】第 285 條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第 286 條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第 94 條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評論主題】31 以下何者,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A)證據能力 (B)證據法則 (C)證據證明力 (D)證據資料
【評論內容】第 155 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n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評論主題】28 死刑,應由以下何者令准?(A)檢察總長 (B)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C)總統 (D)最高法院院長
【評論內容】第 461 條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n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n高機關,再加審核。
【評論主題】一、中国語に訳しなさい (25 分) また日本の「インテリ」に、思想と生活とのくいちがいがあるということ、それが「インテリ」と「民衆」とのくいちがいに見合うということ、別のことばでいえば、「インテリ」
【評論內容】
要問能否勝訴的是民訴107條的「訴訟救助」
第 107 條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評論主題】二、試述船用往復式空壓機操作管理應注意事項為何?(20 分)
【評論內容】第 31-1 條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