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綠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二款: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第三款: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螃蟹遛胖鸚鵡不像(話),但收螃蟹四六箱。
【用戶】熊讚好可愛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回答一下樓上,有錯請指正民法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得撤銷的法律行為:未撤銷前,仍為有效;經撤銷者,視為目始無效。係使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溯及既往的不生效力。無效:自始,當然,絕對的無效,具有絕對的效力,對任何人都是無效的。也就是說得撤銷在還沒撤銷前是有效的,你要去撤銷才是自始無效。如果依照答案(D)一人同時與 2 人以上結婚者,後婚之效力為得撤銷,就表示沒有撤銷前是有效的喔! 如果都沒人去撤銷,那這樣婚姻關係豈不是要大亂...所以(D)是錯的,應改成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