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社行三等 我要上榜】評論
(A)行政中立法§9 I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B)行政中立法§7 I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
【不要讚.會被販售】評論
公務人員可以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但.......(1) 不可以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2) 不可以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3) 不可以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4) 不可以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 http://www.csptc.gov.tw/_HRD/%E8%A1%8C%E6%94%BF%E4%B8%AD%E7%AB%8B%E6%89%8B%E6%A9%9F%E7%89%88/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