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ican】評論
A選項:行政罰法§7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B選項:行政罰法§11Ⅰ: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C選項:應改為→行為人未滿14歲行政罰法§9Ⅰ: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行政罰法§9Ⅱ: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D選項:行政罰法§12: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不要讚.會被販售】評論
第7條 (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過失責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第9條(責任能力)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第11條(職務命令)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2條 正當防衛(不予處罰);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岩田光夫】評論
PS.得減輕:刑法 滿80歲者社維法 滿70歲者***社維法=過當防衛、過當避難,依舊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