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fx】評論
行政罰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akacleo】評論
A在某國有土地上違法傾倒廢棄物,經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命 A 限期改善,請問限期改善之法律性質為何? (B)預防性之不利處分,不具有裁罰性 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之不利處分不具裁罰性,屬於行政罰預防性功能 102 年 - 102年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三等行政法
【mandylove0809】評論
D非處罰只是告訴你要改善
【岩田光夫】評論
限制、禁止、剝奪、消滅、辱名、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