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甲當選縣議會議員,為配合黨團決議,於議長選舉過程中亮票。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A)成立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B)成立刑法第 147 條妨害投票秩序罪
(C)成立刑法第 148 條妨害投票秘密罪
(D)不成立犯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75
統計:A(2),B(0),C(3),D(3),E(0)

用户評論

WuWu】評論

亮票除罪→記名投票,議長選舉多年爭議解套 (自由時報)最高法院遂在去年九月,透過刑事庭會議改變及統一法律見解,認為以往認定議員亮票可能跟賄選有關,才主張依洩密罪偵辦及論罪。但要以洩密罪法辦亮票議員,其實過於牽強,何況現在政黨可能要求所屬議員亮票以貫徹黨意,反而可避免賄選,因此將亮票除罪化,其實有利選風,遂決議無罪。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一般投票無記名→亮票有罪議長投票記名→亮票無罪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2005林青霞涉亮票不起訴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050206/21564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