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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285 條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第 286 條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第 94 條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