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讚好可愛】評論
(A)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0 條: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前項解釋案件於推定大法官審查時,得限定提會時間。(B)和(D)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4 條: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C)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白皮果【2015】】評論
(A)司法院受理聲請解釋憲法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進行審查
【梁愷菲】評論
(C)釋字第 371 號各級法院法官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乃國家最高規範,法官均有優先遵守之義務,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非以會議方式)以求解決,無須受訴訟審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