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ajie Che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 507-2 條 I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B)應以甲為適格之被告 (C)乙須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 507-1 條 (第三人撤銷訴訴訟程序-要件)1.須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起。2.須該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3.須該第三人以「原確定判決之兩造(甲丙)」為共同被告。4.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之。5.須「非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D)法院認乙之訴為有理由而撤銷時,原判決於甲乙均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 第 507-4 條I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