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hyocloudlo】評論
(一)依據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3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二)最高法院薦任第八職等書記官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屬簡任第10職等以下之公務員,故符合上述規定,無須申請。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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