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6 甲先於第一訴基於甲、乙間於民國100 年1 月20 日所成立就A 屋之買賣關係,起訴請求法院命乙交付A屋。該第一訴仍於繫屬中,甲再以甲、乙間於民國100 年5 月20 日所成立就B 屋之買賣關係
【評論內容】
73年度台抗字第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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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6 甲先於第一訴基於甲、乙間於民國100 年1 月20 日所成立就A 屋之買賣關係,起訴請求法院命乙交付A屋。該第一訴仍於繫屬中,甲再以甲、乙間於民國100 年5 月20 日所成立就B 屋之買賣關係
【評論內容】
73年度台抗字第518號
裁判日期:民國 73 年 11 月 01 日
案由摘要:拆屋交地等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5 卷 2 期 462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53、400 條 ( 73.06.18 )
民事訴訟法 第 253、400 條 ( 79.08.20 )
要 旨:
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 (一) 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 (二)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 (三) 前後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
【評論主題】16 甲先於第一訴基於甲、乙間於民國100 年1 月20 日所成立就A 屋之買賣關係,起訴請求法院命乙交付A屋。該第一訴仍於繫屬中,甲再以甲、乙間於民國100 年5 月20 日所成立就B 屋之買賣關係
【評論內容】
73年度台抗字第518號
裁判日期:民國 73 年 11 月 01 日
案由摘要:拆屋交地等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5 卷 2 期 462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53、400 條 ( 73.06.18 )
民事訴訟法 第 253、400 條 ( 79.08.20 )
要 旨:
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 (一) 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 (二)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 (三) 前後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
【評論主題】16 甲先於第一訴基於甲、乙間於民國100 年1 月20 日所成立就A 屋之買賣關係,起訴請求法院命乙交付A屋。該第一訴仍於繫屬中,甲再以甲、乙間於民國100 年5 月20 日所成立就B 屋之買賣關係
【評論內容】
73年度台抗字第518號
裁判日期:民國 73 年 11 月 01 日
案由摘要:拆屋交地等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5 卷 2 期 462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53、400 條 ( 73.06.18 )
民事訴訟法 第 253、400 條 ( 79.08.20 )
要 旨:
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 (一) 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 (二)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 (三) 前後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
【評論主題】15 關於再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為再審之理由之一(B)再審之訴,非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C)再審之訴乃係對於未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D)再審之訴,應於
【評論內容】
(A)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為再審之理由之一 (O)
(C)再審之訴乃係對於未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X)
→第49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
【評論主題】15 依憲法規定,下列關於監察院的組織及職權之敘述,何者最正確?(A)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B)院長、副院長是由監察委員互選產生(C)負責進行公務人員的彈劾及懲戒(D)下轄審計部負責擬定政
【評論內容】
(B)院長、副院長是由監察委員互選產生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C)負責進行公務人員的彈劾及懲戒 →糾舉
(D)下轄審計部負責擬定政府的預算案 →決算
【評論主題】46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若以發現新證據為由,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所謂新證據,限於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不包括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審酌者(B)必須因
【評論內容】
第 420 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評論主題】16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第三審法院原則上無須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B)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
【評論內容】
(A)第三審法院 原則上無須 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
--第476條第1項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B)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 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第476條第3項
(C)第三審法院進行言詞辯論 無須 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之
--第474條第2項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D)被上訴人得 為附帶上訴
--第473條第2項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評論主題】11 相較於內閣制的虛位元首,總統制的國家元首握有強大實權,如美國現任總統,下列關於美國總統職權的敘述,何者正確?(A)每年須向國會提出國情咨文報告,並接受內閣大臣質詢(B)可運用覆議制度制
【評論內容】
(A)每年須向國會提出國情咨文報告,並接受內閣大臣質詢 → 內閣制
(B)可運用覆議制度制衡國會議員,在必要時得以解散國會 → 總統制,不能解散國會
(C)公布法令前須先經相關部長副署,公布的法令才有效力 → 內閣制
【評論主題】【題組】09、從遺傳學的角度來看,近親結婚容易導致胎兒病變,因此我國民法中規定,旁系血親在六等親內不可結婚。請問:這種規定屬於何種婚姻型態? (A)外婚制 (B)單婚制 (C)內婚制 (D)多婚制。
【評論內容】
(A)外婚制 → 某人只被允許在自身氏族、文化或者社會團體之外選擇配偶。
(B)單婚制 → 一夫一妻制。
(C)內婚制 → 是一種約束男女必須在某一特定社會階層以內,或某社會團體中,或宗族內,或家庭內,選擇配偶的婚姻制度。
(D)多婚制 → 多配偶制,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評論主題】42 關於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後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詢問完畢後,需立刻送交法院,審查有無羈押之必要(B)構成緊急搜索事由,可立刻搜索現行犯之住居所(C)如所犯係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
【評論內容】
關於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後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B)構成緊急搜索事由,可立刻搜索現行犯之住居所
刑訴法第 131 條第 1 項 →逕行搜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題目說逮捕現行犯後,並不符合上述的三款情形)
刑訴法第 131 條第 2 項 →緊急搜索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題目說司法警察,選項說緊急搜索,明顯的錯誤,緊急搜索只有檢察官才能用)
【評論主題】10 下列有關公有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A)須公權力主體擁有該設施之所有權 (B)該設施須是提供不特定多數人自由使用(C)該設施須為不動產 (D)須該設施在客觀上未具有通常應有之
【評論內容】
(A)須公權力主體擁有該設施之所有權
→依據實務見解,其尚包刮私有公支配(如既成道路),公有私支配(如公立醫院委外經營),故其公有不限於公權力主體擁有該設施之所有權。
(B)該設施須是提供不特定多數人自由使用 →不限於須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如公立學校特定學生使用的課桌椅。
(C)該設施須為不動產 → 動產也可以。(D)須該設施在客觀上未具有通常應有之安全狀態 → 意思就是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參考資料 程怡–法學大意書籍
【評論主題】16 甲先於第一訴基於甲、乙間於民國100 年1 月20 日所成立就A 屋之買賣關係,起訴請求法院命乙交付A屋。該第一訴仍於繫屬中,甲再以甲、乙間於民國100 年5 月20 日所成立就B 屋之買賣關係
【評論內容】
73年度台抗字第518號
裁判日期:民國 73 年 11 月 01 日
案由摘要:拆屋交地等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5 卷 2 期 462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53、400 條 ( 73.06.18 )
民事訴訟法 第 253、400 條 ( 79.08.20 )
要 旨:
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 (一) 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 (二)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 (三) 前後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
【評論主題】第一題:單相供電系統的示意圖如【圖一】所示,其中負載電壓V有效值 ,。試求:【題組】(一)電流(只寫絕對值)。【10 分】
【評論內容】
(A)再轉繼承 → 繼承人於繼承後死亡,轉由其繼承人取得繼承權。
舉例:爺爺死亡後,由爸爸繼承,爸爸沒多久也相繼去世了,這時就轉由媽媽和小孩來繼承。
(B)限定繼承 → 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之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C)概括繼承 → 繼承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上的權利及義務。
(D)代位繼承 → 被繼承人之直系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其繼承順序之位,而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舉例:爸爸死亡後,過沒多久爺爺才死亡,則爺爺死後的財產,由小孩代位其父繼承。
【評論主題】六、某散裝船船舯處之強度甲板,其中一處鋼板因嚴重腐蝕而必須換新。經查該鋼板原為 18mm 之 AH32 等級高張力鋼,但修船廠表示該種鋼材現無庫存,而計畫使用25mm 之 A 等級軟鋼取代之。請問驗船
【評論內容】
上訴→針對尚未確定的判決
抗告→針對未確定之裁定
再審→針對已確定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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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