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甲住高雄、乙住臺中,二人共同在臺北殺害丙,有關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中地方法院得基於管轄競合取得甲殺害丙之管轄權
(B)高雄地方法院得基於土地管轄取得乙殺害丙之管轄權
(C)臺中地方法院得基於事物管轄取得甲殺害丙之管轄權
(D)高雄地方法院得基於牽連管轄取得乙殺害丙之管轄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44444
統計:A(1),B(0),C(3),D(4),E(0)

用户評論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用戶】Celeaeste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管轄權係指「劃分」各普通法院所得行使審判權之範圍,即將刑事案件分配予各不同法院審判前,必先確定該刑事案件劃歸普通法院審理,再依管轄權範圍劃分。管轄權又稱「狹義之管轄權」。法院對於刑事案件之管轄權,得依案件之內容、性質及處理情形等而為種種區分。事物管轄即以訴訟案件性質為標準所定之管轄。(一)地方法院之管轄地方法院對於刑事案件,除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外,有第一審管轄權。(刑訴§4)(二)高等法院之管轄1.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有第一審管轄權。2.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第二審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3.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定,依法抗告之案件。(三)最高法院之管轄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