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eleaeste】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0 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人之選定與辭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以自然人為限,不得選定由法人為監護人;被選定之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B)不以自然人為限,亦得選定由法人為監護人;

【評論內容】

沒有合適自然人可以成為監護人情況下 當然就選法人做監護人 例如孤兒又沒親人,要找誰做監護人? 當然就只好找法人 例如育幼院or社福機構

【評論主題】45 偵查中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時,下列何者非檢察官為被告指定辯護人之事由?(A)被告因為精神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B)羈押被告的審查程序(C)具有原住民身分的被告 (D)被告為低收入戶並聲請指定

【評論內容】

3.4F的疑問如下,應該是這麼解的,你們被題目騙了

§31

Ⅰ.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Ⅱ.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Ⅲ.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Ⅳ.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

【評論主題】20 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人之選定與辭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以自然人為限,不得選定由法人為監護人;被選定之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B)不以自然人為限,亦得選定由法人為監護人;

【評論內容】

沒有合適自然人可以成為監護人情況下 當然就選法人做監護人 例如孤兒又沒親人,要找誰做監護人? 當然就只好找法人 例如育幼院or社福機構

【評論主題】49.甲住高雄、乙住臺中,二人共同在臺北殺害丙,有關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中地方法院得基於管轄競合取得甲殺害丙之管轄權 (B)高雄地方法院得基於土地管轄取得乙殺害丙之管轄權 (C)

【評論內容】

管轄權係指「劃分」各普通法院所得行使審判權之範圍,即將刑事案件分配予各不同法院審判前,必先確定該刑事案件劃歸普通法院審理,再依管轄權範圍劃分。管轄權又稱「狹義之管轄權」。法院對於刑事案件之管轄權,得依案件之內容、性質及處理情形等而為種種區分。

事物管轄

即以訴訟案件性質為標準所定之管轄。(一)地方法院之管轄地方法院對於刑事案件,除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外,有第一審管轄權。(刑訴§4)(二)高等法院之管轄1.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有第一審管轄權。2.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第二審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3.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定,依法抗告之案件。(三)最高法院之管轄最高法院...

【評論主題】8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者,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人對死亡保險之給付,依法得為如何之處理?(A)給付喪葬費用後解除保險契約

【評論內容】

若屬限制或無行為能力,那麼簽立的任何契約都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契約無效,保險公司應無條件退回已收保費。

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人對死亡保險之給付,依法除了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評論主題】1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A)行政院院長 (B)司法院大法官 (C)考試院院長 (D)監察委員

【評論內容】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規定: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所以目前行政院院長直接由總統任命,並不需要經立法院同意。 釋字第387號解釋的日期是84年 10 月 13 日,那時候的憲法增修條文並沒停止適用憲法第55條之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那時候的行政院院長是要經過立法院同意的,所以解釋文才會引用這條規定,這是因為時間點不一樣,彼此並沒有矛盾。

【評論主題】9 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屬於下列何者之保障範圍?(A)罪刑法定主義 (B)正當法律程序 (C)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D)法官自由心證原則

【評論內容】

被告於刑事訴訟法上之( 權利 ):被告於近代刑事訴訟法上的地位,已從被審判之客體提升為訴訟程序中的主體地位,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己罪原則及罪疑唯輕原則,具有訴訟主體應有之權利,為使被告得以盡其防禦之能事,參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及大法官釋字384號解釋所揭櫫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其被賦與如下多種訴訟法上之權利:

(1)聽審權:

(2)請求資訊權:被告得請求獲得有關訴訟資訊之權,國家機關應該讓被告知道被控之罪名及法律依據,此即第95條告知義務之由來。

(3)請求表達權:法院之裁判需經言詞辯論為之,並且賦予被告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因而被告於審判中有辯論、詰問、最後陳述權。

(4)請求法院注意權(§308):①規...

【評論主題】18.下列何種自訴之情形,法院不應諭知不受理判決?(A) 直接被害人對配偶提起自訴(B) 被害人對直系尊親屬提起自訴(C) 直接被害人對檢察官開始偵查之告訴乃論案件提起自訴(D) 被害人對檢察官已偵查

【評論內容】

C,D 的解釋應該是

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此基於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3F的問題,自訴和救濟是不一樣的

(一)再議

當檢察官對被告作了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此指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如果認為權益受害或事實並非如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記載的理由時,可以聲請「再議」表示不服,以資救濟。

(二)再議的處理

再議,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對被告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的一種救濟途徑。告訴人依法可在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後7日內,具狀敘明不服的理由,提交原承辦檢察官向其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