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leaeste】評論
3.4F的疑問如下,應該是這麼解的,你們被題目騙了§31Ⅰ.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Ⅱ.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Ⅲ.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Ⅳ.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
【阿答力】評論
那為什麼B不是錯的,31-1是說審判長指定欸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回答9 F的阿答力,為什麽B解答是對的,這一題考的重點,在“偵查中”這三個字(題目一開始就是告訴你這三個字),再加上第31條第五項的文字敘述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包含31-1條,所以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沒有辯護人,檢察官就應通知律師到場,沒有通知,拖到法院的時候,變成審判長的事情了,我這樣認為),檢察官(檢察官出現了,所以檢察官也是要有指定的動作,所以B答案是對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