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下列何者非緩起訴處分書之應受送達人?
(A)被告
(B)被告之代理人
(C)被告之辯護人
(D)告訴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3333
統計:A(0),B(7),C(1),D(4),E(0)

用户評論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沒有被告代理人刑訴255條: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snoopy75smb】評論

最佳解 (没有被告代理人)觀念錯誤刑事訴訟法 第 36 條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wak4763987】評論

樓上的 最佳解的意思應該純粹是說法條內沒有被告代理人而不是說被告不得委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