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A刑訴301條:無罪判決。BC刑訴302條:免訴判決。D刑訴303條:不受理判決。
【christopher】評論
補充條文:第 301 條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
【金榜題名】評論
(一)依刑事訴訟法§301Ⅰ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二)依刑事訴訟法§302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可知(B)(C)之論述均屬錯誤。(三)依刑事訴訟法§303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可知(D)之論述「免訴判決」係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