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人之選定與辭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自然人為限,不得選定由法人為監護人;被選定之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
(B)不以自然人為限,亦得選定由法人為監護人;被選定之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
(C)以自然人為限,不得選定由法人為監護人;被選定之監護人得隨時辭任其職務,無須經法院之許可
(D)不以自然人為限,亦得選定由法人為監護人;被選定之監護人得隨時辭任其職務,無須經法院之許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51351
統計:A(20),B(13),C(2),D(2),E(0)

用户評論

小蝦米】評論

想請問 (B) 不以自然人為限,亦得選定由法人為監護人從哪裡可以看出來 ? 謝謝

Celeaeste】評論

沒有合適自然人可以成為監護人情況下 當然就選法人做監護人 例如孤兒又沒親人,要找誰做監護人? 當然就只好找法人 例如育幼院or社福機構

n4687102】評論

第 1094-1 條 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第 1095 條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