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甲於民國 102 年 2 月間死亡時;甲之繼承人有無不明,法院選任乙為遺產管理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應於就職後 3 個月內編製遺產清冊
(B)乙應於就職後依公示催告程序,定 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向乙承認繼承
(C)乙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說明遺產之狀況
(D)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乙應為遺產之移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9677
統計:A(2),B(22),C(3),D(4),E(0)
用户評論
【助理稅務員】評論
應該是1178條第一項才對吧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所以是法院依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也是向法院為之。
【達成目標 努力不懈】評論
回3F題目似乎都著重在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哦所以不是1178讚不能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