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甲男於週一舞會上結識乙女,得知隔天就是乙之生日,甲表示願贈與乙 12 朵香水玫瑰作為生日賀禮,乙聞之欣然允受。甲嗣後以電話向丙花店訂購 12 朵玫瑰花,價金 600 元,約定丙應於週二早上 10 點將花束送至乙女住處。丙於約定時日遣其店員丁將花束送至乙處,乙適外出早餐,詎丁開車折返時因重大過失與酒後駕車之戊相撞,所攜帶之花束全部毀損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得向甲請求給付花束之價金 600 元
(B)丙就花束之毀損滅失,得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丁、戊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得撤銷其對乙之花束贈與
(D)本件為種類之債的買賣,種類之債特定的時點為週二早上 10 點丁將花束送至乙處之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78378
統計:A(14),B(12),C(10),D(1),E(0)
用户評論
【Cha Lin】評論
依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而在民法第237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本題中,債務人丙花店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任。(店員丁為丙花店之使用人,因此與丙花店負同一責任)依題意丁開車折返時因重大過失與酒後駕車之戊相撞而導致花束毀損滅失,故,丙花店仍負有給付義務,因此依照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因此,丙得向甲請求價金之主張應屬無理由。
【Ken Yang】評論
(A)丙不得請求甲賠償,因民法第237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丁係重大過失與酒駕戊相撞,致花毀損,因此該負責的事,丁跟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