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eleaeste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規定: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所以目前行政院院長直接由總統任命,並不需要經立法院同意。 釋字第387號解釋的日期是84年 10 月 13 日,那時候的憲法增修條文並沒停止適用憲法第55條之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那時候的行政院院長是要經過立法院同意的,所以解釋文才會引用這條規定,這是因為時間點不一樣,彼此並沒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