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下列何種自訴之情形,法院不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A) 直接被害人對配偶提起自訴
(B) 被害人對直系尊親屬提起自訴
(C) 直接被害人對檢察官開始偵查之告訴乃論案件提起自訴
(D) 被害人對檢察官已偵查終結之非告訴乃論案件提起自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7689
統計:A(17),B(17),C(145),D(72),E(0)

用户評論

-】評論

不受理判決:1.A和B-刑訴321規定不得對直尊及配偶提自訴,真要告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若違反依334應預知不受理判決。

】評論

請問D的問題如果非告訴乃論被依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救濟,被害人不服不是可以向法院申請交付審判?D不受理自訴原因差在哪?求解

Celeaeste】評論

C,D 的解釋應該是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此基於重複起訴禁止原則3F的問題,自訴和救濟是不一樣的(一)再議當檢察官對被告作了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此指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如果認為權益受害或事實並非如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記載的理由時,可以聲請「再議」表示不服,以資救濟。(二)再議的處理再議,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對被告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的一種救濟途徑。告訴人依法可在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後7日內,具狀敘明不服的理由,提交原承辦檢察官向其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

古崇智】評論

(C) 直接被害人對檢察官開始偵查之告訴乃論案件提起自訴 管見以為檢察官開始偵查(尚未起訴)之告訴乃論案件,被害人當然可以提起自訴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