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以下關於「緩起訴處分」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於緩起訴期間內,不停止追訴權時效之進行
(B)不論罪名為何,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均得為之
(C)告訴人對於緩起訴處分,限於告訴乃論之罪始得聲請再議
(D)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就犯罪所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60902
統計:A(31),B(13),C(23),D(48),E(0)

用户評論

最愛小凱<3】評論

第256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第259-1條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

YOYO】評論

(A)於緩起訴期間內,不停止追訴權時效之進行 .第 253-1 條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B)不論罪名為何,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均得為之 第 253-1 條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C)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