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 Xu】評論
*依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1.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3.同時在一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4.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5.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civik620113】評論
姓名條例#7
【tou0625】評論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Bonnie Xu】評論
*依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1.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3.同時在一縣市.....看完整詳解
【ltj】評論
第9條(改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