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水衝衝衝~】評論
這應該是適用姓名條例第十條
【Gary】評論
姓名條例 第 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于長保生】評論
A) 改姓氏 (B) 改名字(C)改姓名(D) 不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