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出境二年以上者,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不適用之?
(A)到美國留學
(B)赴澳洲打工度假
(C)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D)受私人企業聘僱在外國工作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931
統計:A(8),B(10),C(681),D(6),E(0)

用户評論

civik620113】評論

戶#16第三項

Gary】評論

戶籍法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 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 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 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