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nufkin. J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A)未規定得於上市公司擔任公司法務律師,外國人受聘僱於移民業務機構從事移民服務工作須具備律師資格,從事移民相關業務一年以上(第23條)(B)外國人從事前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第2-1條)(C)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工作,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仍應符合下列資 格之一: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未規定學歷之限 制(第5條)(D)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外國語文教師之工作,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一、年滿二十歲。...
【用戶】堅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本標準)第24條之規定,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律師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中華民國律師。2.外國法事務律師。(二)復依據本標準第25條之規定,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中華民國律師。2.外國法事務律師。(三)故上市公司並不符合上開第25條雇主之要件,因此選項(A)不符合法定要件。
【用戶】Quee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1條(B) 外國人從事前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 二、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三、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 五、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或提供不實檢體。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七、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八、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第42條 (D)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外國語文教師之工作,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