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NY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 第178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B) 第117條第一項第一款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得命再執行羈押。(C) 第199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理解:因鑑定人有很多,一個不來可以再找,而且基於尊重專業,拘提鑑定人多難看阿!!)(D) 第455條之24 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應於第289條程序完畢後,依同一次序行之。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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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第178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B) 第117條第一項第一款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得命再執行羈押。(C) 第199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理解:因鑑定人有很多,一個不來可以再找,而且基於尊重專業,拘提鑑定人多難看阿!!)(D) 第455條之24 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應於第289條程序完畢後,依同一次序行之。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