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下列何等事項在臺灣地區涉訟,不一定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A)婚姻是否有效成立
(B)判決離婚之事由
(C)夫妻住所之決定
(D)離婚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45133
統計:A(39),B(15),C(56),D(3),E(0)

用户評論

@@】評論

第52條: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堅持】評論

(一)依據兩岸條例第52條之規定:I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II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二)同條例第5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三)同條例第54條則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四)故依據選項分別說明如下:(A)婚姻是否有效成立,乃依據「行為地」規定,故並非必然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B)判決離婚之事由,乃依據臺灣地區之法律;(C)夫妻住所之決定,屬於婚姻效力之一環,故其依據臺灣地區之法律。(D)離婚之效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