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評論
第42條(應為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第16條(遷出登記)第三項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ltj】評論
第42條(應為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第16條(遷出登記)第三項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