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評論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28號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
【ltj】評論
選項(B)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解釋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規定違憲。按性交易行為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固屬立法裁量之範圍,社會致序維護法係以處行政罰之方式為管制手段,而係爭規定明文禁止性交易行為,則其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係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且性交易乃由意圖得利之一方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共同完成,雖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連續為之,致其性行為對象與範圍廣泛且不確定,固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有別,然此等事實及經驗上之差異並不影響...
【zechs 06】評論
選項D是個很難克服的陷阱背景是有人去聲請大法官解釋為什麼祭祀條例規定本法施行以前"只許男性派下員"可以不溯既往?難道未違反性別平等?大法官的意思是:1.那是私人歧視私人,屬於私法自治範疇。例如房東招租,限男或女才願意出租,有沒有性別的差別待遇?當然有。這也是解釋文寫"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實質上形成差別待遇。"(理由書2段)。國家連這都要管?有沒有管太寬?當然是。所以國家當然可以管,但也可以不管。到這地方大法官其實承認有性別的差別待遇。可是大家別忘了平等原則=無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2.那麼有差別待遇的理由何在?在於立法者形成自由,而立法者決定要管,也立法"不追溯本法施行前之規定",本於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