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下列何者非屬法律修正之原因?
(A)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者
(B)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經裁併或變更者
(C)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D)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7317
統計:A(1176),B(140),C(265),D(130),E(0)

用户評論

許正榮】評論

第 21 條

冠逸】評論

中標法第 20 條

Cheng-Hsuan C】評論

只記廢止的關鍵字,比較不會搞混1.無保留2.無繼續3.無單獨4.新法規線上測驗: /reponse.php?id=37973771&dostatus=&noslave=1&exp=300#ixzz5H8nnrkZM中央法規標準法 §20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中央法規標準法 §21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